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是指系统在为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提供服务时,能稳定、持续运行并实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功能的能力。
评价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因素包括:
适用于该系统的运行规则;
对系统所存储数据完整性的保障;
系统对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求;
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或者使用该系统的能力;
该系统所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性;
该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该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
该系统是否定期接受独立机构的审计及其频次和范围;
有关机构、组织等就该系统可靠性作出的证明;
相关技术标准;
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