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从事电子单证的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
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确保电子单证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
能够识别电子单证的签发人;
支持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相互转换的,应当确保转换前后的信息一致,并在单证中体现相关转换信息。
为可转让电子单证提供服务的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还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能够识别电子单证并确保其具有唯一性;
确保电子单证自生成至不再具有效力期间均处于排他控制状态,且能够识别其控制人;
确保电子单证在转让时对其控制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