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赔偿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赔偿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会同省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成立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对履行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专家鉴定意见,供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参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