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