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与同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之间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加强数据对接和共享。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