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