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