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二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