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七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