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名以上的股东;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