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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名以上的股东;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