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二)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