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