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