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六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六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