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