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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