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