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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的下列多收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以违法所得论处: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

其他经营者已将多付价款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

其他不需要退还多收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