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的下列多收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以违法所得论处: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 其他经营者已将多付价款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 其他不需要退还多收价款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