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