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