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