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