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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