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