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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下列方式给予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责令改正;

取消有关责任人任职资格;

责令停止销售该新型产品;

取消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