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下列方式给予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和客户报告制度出现重大失误的,比照《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人员违反本办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