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将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制度及客户报告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上述报备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保险公…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户报告之前,应将公告、客户报告内容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对报备材料出具法律声明书和精算声明书,保证报备材料客观…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使用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进行公告、客户报告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所使用的建议书、招贴画和宣传单等其它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