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使用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进行公告、客户报告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引用法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