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说明产品性质、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十九条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分红情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在销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进行比较。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