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报告期;
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价值;
分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费、费用及附加险保费);
本报告期末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额;
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本报告期末的保单贷款余额;
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以保证保险在下一报告期继续有效,报告应对此作出提醒。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报告期;
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价值;
分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费、费用及附加险保费);
本报告期末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额;
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本报告期末的保单贷款余额;
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以保证保险在下一报告期继续有效,报告应对此作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