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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关于万能保险的任何阐述中都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在声明保单费用或利益的同时,应当:1、明确表明保证保单费用或利益;2、对于现在适用于保单的利率、费用等因素的非保证性和保险人变更这些因素的权利作出说明;3、如果非保证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这一上限;

描述保单价值时应当同时说明相应的现金价值;

在宣布结算利率时,应当说明决定该利率的频率和时间;

如果某项声明指出该保单是指数关联的,应当说明相关联的指数。另外,还应说明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和时间,以及为达到该结算利率对指数作出的调整;

描述非保证的利益时,应当声明这些利益是非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