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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