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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加上特别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各维度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具体评定标准为:(1)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1级;(2)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2级;(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3级;(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4级;(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

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