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部署,现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提出方案如下:
一、 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改革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
(二)
坚持依法有序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于法有据,改革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作出授权,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确保改革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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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
-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