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