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一)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