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四)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四)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四) 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