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第四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