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