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