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四)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四)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四) 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