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