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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十三、

十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