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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七、

七、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