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六、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六、 六、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