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 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 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 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 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 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