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 便于监视、管理; (三) 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