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六) 目录 第四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