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三节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三节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四十条 肋骨骨折刺破肺脏引起出血、气胸。 第四十一条 三根以上肋骨骨折或者多发性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四十二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心肌挫伤、心包填塞影响心脏功能;胸骨骨折致成气管、支气管裂断;胸骨骨折伤及胸内血管引起血胸。 第四十三条 胸部损伤致使大片胸壁组织缺损或者大片瘢痕畸形,严重影响呼吸或者其他功能。 第四十四条 胸部穿孔伤致成气胸、血胸、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症和气管、支气管破裂以及肺或者胸内异物存留。 第四十五条 气管或者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四十六条 心脏损伤或者心脏存留异物。 第四十七条 胸部大血管损伤、创伤性主动脉瘤或者创伤性乳糜胸。 第四十八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四十九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循环障碍、呼吸功能障碍、颅内出血。 第五十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