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