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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公告。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名单,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三十日内。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供服务。

国务院民政部门将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关信息与其运营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