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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

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

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备案证明;

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查询及管理,捐赠支付办理,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发布、查询、管理等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募捐等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支持电脑端、移动端等多场景使用要求,满足不同使用场景下的操作要求;

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募捐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编号;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通过银行或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捐赠人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能够保证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业务,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